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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2024-01-16 12:12:29 来源:周乃文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诉机关指控称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伪造该公司已离职的27名员工的考勤记录并冒领其中25名离职员工的工资,共计侵占公司人民币180590元,用于个人消费等,被害公司发现上述款项被廖某某侵占后于同年11月6日报警,民警接报警后于当日前往深圳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精裕厂将廖某某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0日被逮捕,押于深圳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廖某某辩称,自已的印象中应该只侵占10万元,伪造考勤记录的账号和密码别人也可以看到,工资签收单的有些名单和签字已记忆不清。

律师辩护:廖某某是周乃文律师的老乡,经朋友介绍找到周乃文律师后,周律师第一时间作了最有质量的律师会见、阅卷、写法律文书,代为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单位73000元,被害单位考虑到被告人年幼丧失父亲,家庭困难,自身离异,身患疾病且育有一女的情况下,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谅解。最后提出:1、工资签收单的笔迹无鉴定,不能确定为被告人书写,加之他人也可掌握被告人的账户和密码,故应以被告人自认的10万元认定为妥。2、被告人家庭困难,自己又患病,才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已出具谅解书);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2015年7月10日,法院认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款项共计18059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罚态度好,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案号:(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10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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