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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被告人均被判缓刑重获自由
2024-01-17 17:08:32 来源:周乃文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文、谢某明、严某全、杨某清(另案处理)等四人在东莞市火炼树一间小吃店打麻将时,被害人李某军因事想约严某全夫妻两人吃饭,严某全夫妻未去,李某军就在楼下长时间谩骂,李某文等人不堪其扰,于是下楼与李某军理论,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文、谢某明、严某全、杨某清(另案处理)均直接动手围殴李某军,被告人严某全则从旁拉住李某军,李某军被李某文等人持啤酒瓶砸伤头部和划伤左脸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军说受损伤为重伤),后李某文等人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意见观点:一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二是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三是严某全是从犯;四是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五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六是被告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严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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