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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交通肇事罪,获缓刑
2025-04-03 00:22:22 来源:周乃文
【案情回顾】2013年8月9日19时30分许,四川人熊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莞市石碣镇某路行驶,在石碣镇某路144号对出路段,车头与横过道路的65岁行人吴某某碰撞,致吴某受伤,8月11日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熊某弃车逃离现场,后在附近被治安队员抓获。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1. 基本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加重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恶劣情节”可能包括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 3. 特别加重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指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 例如,某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逃逸,导致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该司机的行为就构成了的特别加重情节。 我建议: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如不幸发生事故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1、律师介入:熊某家属委托周乃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周乃文律师及时会见熊某,与办案机关沟通,和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书,仔细阅卷,研究证据材料。
2、辩护策略:针对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周乃文律师制定争取缓刑方案,在法庭上强调熊某可能存在家庭困难等自身因素,且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同时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辩护,阐述熊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判决结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80号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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