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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涉毒多罪名案件,推翻非法持有毒品
2025-04-14 00:08:22 来源:周乃文
【案情回顾】2016年7月1日,简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简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期间经历延长审限、补充侦查等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审理终结。
【法律法规】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在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提出以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简某某贩卖毒品,仅提供了吸毒人员唐某的指证,属于孤证。指控简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黑包为谁所有未有证据证明,简某某对黑包中放有毒品不知情。
简某某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了周乃文律师关于简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推翻了该罪名,最终仅认定简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整体量刑为3年3个月,量刑相较于指控三项罪名时直降8年多。而其他二被告张某、谷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此次辩护成功维护了简某某的合法权益,在罪名认定和量刑上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家属特别的满意。案号:2017粤1971刑初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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